近日,貴州省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事糾紛。

王某某(已成年)訴稱,其生父姜某某在其未成年期間未盡撫養義務,未支付撫養費。王某某之生母懷孕期間與姜某某離婚,王某某出生后被王某甲夫婦收養。養父母去世后,王某某隨生母生活。王某某進入大學后,因學費高昂,多次要求姜某某支付其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及大學期間的教育費、生活費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姜某某支付總計超過十萬元的費用。

姜某某辯稱,多年來已通過提供住房(王某某與生母居住的房屋原系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并允許其使用房屋租金(年租金超4.8萬元)支付了王某某的生活學習費用,訴求遠超其需求,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法院查明王某某出生后送養事實及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情況,以及王某某成年后就讀大學的經濟狀況和姜某某偶爾給付生活費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主體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特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因喪失/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王某某起訴時已成年,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亦無證據證實存在喪失勞動能力等,不符合上述法定主體資格。撫養費請求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和時效性,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或特定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與發展需求,并非父母與子女間的普通金錢債務。子女成年后,主張父母支付其未成年期間未付撫養費的請求權基礎已喪失。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撫養費不是父母與子女之間形成的簡單債權債務,其本質是父母基于身份關系、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發展所負的、具有人身專屬性和期限性的法定義務,其設立的目的與價值是為了督促父母履行撫養義務,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壯地成長。子女成年且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后,即喪失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的法定權利基礎。

但本案中父母對子女的關愛與責任不應因離婚而消除,應本著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積極履行義務,法院判決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同時,也倡導有能力的父母基于親情道義自愿提供支持,區分了法律強制義務與道德自愿行為。

編輯:李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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