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簽訂意味著雙方對權利和義務的明確約定,理應嚴格遵守。然而,現實中因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引發的糾紛并不少見。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英吉沙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糾紛案件。
2024年4月,原告吳某與被告某農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包的位于英吉沙縣某鄉鎮9589.79畝土地30年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轉讓費用等相關事項也在合同中進行了明確。同時,合同特別規定,被告需在2024年6月前將該土地以及配套的15眼水井交付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按時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為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原告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200萬元的定金。然而,時間來到約定的交付日期,被告卻未能依約將土地和水井交付給原告。原告在多次催促無果后,將其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解除《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退還200萬元定金。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向被告送達了法院傳票。但在庭審過程中,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了缺席審理。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支付定金的相關憑證,用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且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而被告方未履行交付義務構成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按約支付定金,被告方卻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土地及水井,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正實現,故依法解除合同。
原告訴請被告某農業公司退還已支付的承包費定金200萬元。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某農業公司繳納了200萬元的承包費定金,但是被告某農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涉案土地及水井,構成違約,F原被告雙方之間簽訂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已經解除。故原告應向被告某農業公司退還承包費定金200萬元。
法官說法
在簽訂各類合同尤其是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合同時,當事人務必謹慎對待。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可能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還可能面臨雙倍返還定金等更為嚴厲的處罰。
同時,在參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應訴,按時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只有各方都樹立起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意識,才能有效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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